業務單位: | 國際交流組 |
承 辦 人: | 羅鈺涵 |
分 機: | 2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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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 | 教育部學海系列補助-學海飛颺/惜珠 |
«申請人資格»
一、非當學期畢業之本校在學學生。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語言能力須達到海外研習機構之要求標準。
四、在校學業成績在所屬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受獎事蹟。
五、操行平均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
六、未曾同時或重複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其他留學獎助金。
七、由系所協助申請至已建立雙向合作關係之國外(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學,獲得研習期程達6個月(含)以上(最高為1年)之入學許可證明。
八、「學海惜珠專案」申請人須檢附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或符合教育部當年度甄選簡章之申請資格。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學海飛颺:教育部獎助經費,授權本校自訂選送生每人受獎額度,唯額度以每人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學校配合款為教育部獎助經費之20%,經費來源將編入國際事務處年度預算執行。
二、學海惜珠:選送生每人受獎額度由教育部訂定,學校配合款以教育部獎助額度之20%為原則,經費來源將編入國際事務處年度預算執行。選送生最高總受獎金額以報部之申請金額為限。
三、補助項目包含學費、生活費、來回飛機票。
四、補助員額依該年度部頒簡章與學校經費預算而定。
«申請文件»
依當年度公告為準,請見最新消息專區。
«核撥應繳文件»
(一)受獎人最遲應於出國前兩個星期備齊下列文件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第一期經費核撥。
(1)已開票之電子機票影本(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者須附因公出國搭乘外國籍航空班機申請書)
(2)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3)護照影本
(4)簽證影本
(5)對方學校之入學許可影本
(6)存摺封面影本(請黏貼於"劃帳申請表"自行繳交至總務處出納組)
(7)獎助費領據乙紙
(二)受獎人於返國後1個月內,應備齊下列文件寄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第二期經費核撥。
(1)去程與回程登機證存根
(2)硏修學校之學生證影本或研修學校開立之交換證明
(3)本校學費繳費收據
(4)硏修學校之學費繳費收據(需學費者方需繳交)
(5)修讀學分之成績等證明(可先提供修讀課程暨學分表及簽名)
(6)護照之入出境證章頁影本
(7)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返抵本國通知單
(8)獎助費收據乙紙
(9)詳細赴國外研習報告書紙本2份及電子檔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