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單位: | 處本部 |
承 辦 人: | 張瑋婷 |
分 機: | 2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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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名稱: |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
一、補助項目:
(一) 於國內辦理之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 赴海外舉辦之教育展、辦理招生宣導活動或校際間國際學術研討會。
(三) 其他依教育部政策所認定之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前項第一款所定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其參與國家應有三國以上(包括地主國,不包括大陸、港、澳等地區),
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應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屬藝文、音樂展演、參加國際節日及國際技藝能比賽等活動者,不予補助。
二、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
(一) 3/15-4/30:受理當年7/1至12/31間辦理之活動。
(二) 9/15-10/31:受理次年1/1至6/30間辦理之活動。
三、申請方式:申請補助者應備函並檢附下列書面資料各一式三份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一) 活動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
向教育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
(二) 活動經費申請表。
(三) 活動初評表:由申請者依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國際性、經費編列是否合理及預期效益等先行初評。
(四) 民間團體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 受邀赴國外者,教育部得要求檢附邀請函。
四、獲補助案件之變更:
(一) 受補助者就其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教育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二) 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繳回補助款項。
五、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依教育部核定補助函所示之期限,掣領據報教育部請撥款。
(二)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經費之支用,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並應於當年度12月主計關帳日前檢據依規定完成經費核銷);
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或依核定函所示期限),備文檢附以下資料(核章),辦理結報事宜
1. 成果報告與摘要表
2. 經費收支結算表
3. 經費收支報告表
4. 國際參與人次統計表及相關資料
5. 教育部核定函影本(如有變更,變更同意函影本亦須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