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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6 八月 2021 02:19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1+4專案獎勵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1+4專案獎勵要點

 92.09.16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3.0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11.13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11.03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7.19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九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0.09.06 一00 學年度第一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1.08 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期末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6 一0一學年度第六次期初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11.25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3.28 一0五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
107.9.11 一0七學年度第一次期初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

為推動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1+4專案,特訂定「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1+4專案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於本校就讀期間取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1+4專案推動辦法」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所要點任一項證明之本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以及應屆畢業生。

三、

凡取得本要點第二條所稱之證明,且其證明需府和各系所核心專業能力,得提出獎金申請:

1、通過下列檢定每人獎勵壹仟伍佰元整: 

(1)「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或中高級檢定者,惟應用外語系需達中高級檢定。
(2)其他英語能力測驗需相當於「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或中高級檢定者,惟應用外語系需達中高級檢定,並以行政院或教育部公告之計分標準對照表為等級對照依據。 
(3)日文語文能力檢定二級者。
(4)其他各項語言能力測驗達中級或中高級以上者(含相當等級合格者)。

2、通過下列檢定者每人參仟伍佰元整元整:

(1)「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高級或優級檢定者。 
(2)其他英語能力測驗需相當於「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高級或優級檢定者,並以行政院或教育部公告之計分標準對照表為等級對照依據。 
(3)日文語文能力檢定一級者。 
(4)其他各項語言能力測驗達高級或優級以上者(含相當等級合格者)。

3、專業能力及資訊能力證明之種類依「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 1+4 專案推動方案」第五點及六點之規定辦理。證照依取得難易度分為三級:

     (1)第一級:獎勵伍千伍佰元。
          
取得政府機構核發之甲級證照或國家考試高等考試合格者(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合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者)。
     (2)
第二級:獎勵参千元。
          取得國家考試普通考試合格者(含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合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合格者)。
     (3)
第三級:獎勵壹仟伍佰元。
          i. 取得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證照或其他各項專業證明者。
         ii. 取得其他各項資訊能力證明(證照)者。惟因各類資訊能力證明(證照)之輸入法相關證明(證照)屬電腦資訊基礎能力,不得申請獎勵。
        iii. 限制大專校院學生才得考取之初階(級)專業證照。

        iv. 國際證照專業類。

4、取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 1+4 專案推動方案」第五點及六點之規定以外之證照者,獎勵金額比照第三級證照發給。

5、除應考資格有特別規定者,凡證照有等級之分者,其初階(級)證照不予獎勵。

四、

申請期間:

     1、各項獎金申請期間為每年三月及九月,但依實際公告作業時程為準。

     2、三月份辦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核發之證照;九月份辦理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核發之證照。

     3、如申請要件不齊應予以退件,待補齊要件後請重新送件申請,如因此超過申請期限,不予獎勵。

五、

申請方式:

     1、在校生:請於學生學習歷程系統提報證照,經系所及研發處審核後,至系統中「1+4 專案獎勵頁面」提出 1+4 申請。

     2、應屆畢業生:請檢附「1+4 專案獎勵申請表」、畢業證書影本,及相關證照(證明)影本送至研發處審核。

六、

申請限制:

     1、於每次申請期間,語文能力、專業能力、資訊能力等三類別證明(證照)得分別提出獎勵申請,惟同類別之證照僅能申領一次獎勵。

     2、同一證明(證照)已獲得本校其他獎補助者,不得再重覆提出申請。

七、

證照達人獎選拔:

     1、申請對象:

         (1)凡本校學生於畢業前取得語言、專業及資訊能力等三類證明(證照)者,得申請「證照達人獎」。
         (2)其語言、專業及資訊能力等三類證明(證照),需為就讀本校期間取得;其證明(證照)之級別以本規定第三點為準。

     2、申請期間:每年四月,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影本以供審核;由各系所初審後,彙整送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

     3、評選標準:依據各申請者之證明(證照)張數、取得之難易度,並參酌教育部每年度公告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參與社團經驗證明等為評選原則。

     4、評選委員由研發長、各學院院長組成之,研發長為主任委員。評選會議每學年召開一次,並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5、另依年度經費預算遴選出優異者至多二名,各頒發獎學金二萬元整,並將於學校重大集會或畢業典禮上頒發獎項,以為楷模。

八、

實施本規定所需經費優先由本校學雜費獎補助學金支應;若有不足再由技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勻支。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簽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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